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规定参加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如果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可以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
(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
(3)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非居民企业应当在2024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并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的,应当在2024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
非居民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1)采用据实申报征收方式的非居民企业需报送以下资料: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9年版)》
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情况说明
③《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④《非居民企业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非居民企业自行判断符合税收协定待遇条件的,且预缴申报时未报送该表的在年度申报时提交)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及相关附表》(仅适用符合报送关联申报条件的纳税人)
⑥《对外合作开采石油企业勘探开发费用年度明细表》(仅适用参与石油天然气开采的纳税人)
⑦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2)采用奖励方式的非居民企业需报送以下资料: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9年版)》
②《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奖励计算明细表》
③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④《非居民企业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非居民企业自行判断符合税收协定待遇条件的,且预缴申报时未报送该表的在年度申报时提交)
⑤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1)网上申报。登录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点击【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办理。
(2)线下申报。携带汇算相关材料纸质版,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应在汇总纳税的年度中持续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已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取得纳税人识别号;
(2)主要机构、场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不得采用奖励方式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能够按照规定准确计算本机构、场所的税款分摊额,并按要求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主要机构、场所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
(2)全部被汇总机构、场所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
(3)符合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条件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安排。
已按上款规定报送的信息资料发生变更的,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应在发生变更后首次办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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