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预缴增值税的情况
情况一: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预征率:
(1)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增值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2)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或者小规模企业:
应预缴增值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 × 3%;
情况二:
收到的工程进度款由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了,若是异地施工的情况下也要预缴增值税,同城施工的无需预缴增值税。
未依法预缴增值税的风险
1、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17号公告):
第十二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照本办法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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