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纳税有什么区别?举例说明→

 中国税务报   2024-06-24   1106 人阅读

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所得税中大家比较容易混淆的两个税目,您的收入到底是属于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呢?一起来看看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第六条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两者的区别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

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如何预扣预缴税款








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如下图所示)。


即: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5000元/月)-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劳务报酬和工资薪金一样都属于

综合所得需要按规定进行汇算清




居民个人需在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汇总一个纳税年度的全部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其中:在进行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劳务报酬所得的收入额等于收入减除20%费用后的余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按照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表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在平时已预缴税款的基础上“查遗补漏,汇总收支,按年算账,多退少补”。税率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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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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