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地方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可依法享受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让我们一起学习下吧!
奇怪,为什么这个月申报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时系统显示免征啊?林哥,是不是我哪里操作错了?
没错的,小许,因为我们公司这个月销售额不到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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