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
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
不超过2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政策
如何享受
带你了解一下
个体工商户 1.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政策优惠。 2.计算公式为: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1.奖励、查账征收均能享受; 2.多处经营所得在办理年度汇算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3.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应纳税额自动进行税款划缴。 【案例一】:纳税人张某经营个体工商户A,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80万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 可享受的减免税额为: (1800000*35%-65500)*50% =282250元 应纳税额为: 1800000*35%-65500-282250 =282250元 【案例二】: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B,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10万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 可享受的减免税额为: (2000000*35%-65500)*50% =317250元 应纳税额为: 2100000*35%-65500-317250 =352250元 【案例三】纳税人吴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和D,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20万(原适用税率20%)和40万(原适用税率30%)元,应合并年应纳税所得额共60万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 共可享受的减免税额为: (600000*35%-65500)*50% =72250元 应纳税额为: 600000*35%-65500-72250 =72250元 【案例四】若纳税人赵某经营个体工商户E,年应纳税所得额180万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同时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6000元 则可享受减免税额: (1800000*35%-65500-6000)*50%=279250元 应纳税额为: 1800000*35%-65500-6000-279250=279250元 【案例五】若纳税人孙某经营个体工商户F,年应纳税所得额240万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同时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6000元 则可享受减免税额: [(2000000*35%-65500)-6000*2000000/2400000]*50%=314750元 应纳税额为: 2400000*35%-65500-6000-314750=4537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