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规定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确定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般企业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但是不包括各项营业外收入。 二、特殊规定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企业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但是不包括各项营业外收入。 举例说明 1.A企业今年实现销售收入800万,业务招待费发生额为8万。 按照发生额的60%计算的扣除限额:8×60%=4.8(万元) 按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计算的扣除限额=800×5‰=4(万元) 那么A企业可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4万元。 2.B企业是一家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2022年B企业因转让子公司甲公司股权取得股权转让收入5000万元,从被投资企业乙公司、丙公司处取得股息、红利500万元,除此之外,再无其他收入。当年,甲公司共发生业务招待费80万元。 按照发生额的60%计算的扣除限额:80×60%=48万元; 按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计算的扣除限额=(5000+500)×5‰=27.5万元; 那么B企业可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27.5万元。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