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新设立企业的名称、印章有重大变化!

 渝企惠   2023-10-07   422 人阅读

企业名称是企业成立的必备条件和区别于其它企业的显著标志,承载着企业价值信誉,蕴含着企业品牌形象,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对企业发展具有重要价值。


2023年8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第82号令,修订出台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变化一:个体户、个人独资等企业名称变化


根据《办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名称将带“尾巴”,须在营业执照的名称中标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字样。


《办法》的颁布,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将产生重大影响,不论是营业执照还是印章,都将清楚标明企业类型。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解读可知,标明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类型,可以使公众明辨经营主体的类型,避免使公众误以为是其他组织形式。



变化二:公司注册名要求的变化


注册新规中,对于使用集团或无地域、行业特点的公司注册名称提出要求。


1、不含行政区划名称条件:

一是本企业为已经登记的企业法人;

二是本企业分别在3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内投资设立公司;

三是该3个以上公司的字号都与本企业的字号相同,并且已经经营1年以上。


2、不含行业或经营特点名称条件:

一是本企业为已经登记的企业法人,且经营范围跨5个以上国民经济行业门类;

二是本企业投资设立3个以上与本公司字号相同的公司,且全部经营1年以上;

三是本企业投资的3个以上公司的行业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门类。


3、企业法人组建集团条件:

一是本企业为已经登记的企业法人;

二是本企业控股3家以上企业法人。

另外,企业集团名称应当与企业集团母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保持一致。


此外,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与国家重大战略政策相关的文字;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带有误导性的文字;不得使用与同行业在先有一定影响的他人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为非营利性组织的文字。


据了解,对于存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指2023年10月1日之前已经存在的企业),对经营范围、住所等事项进行变更登记的,其营业执照名称一栏不会被强制加上企业类型,若需对名称的字号或行业进行变更登记,则会在名称中加上企业类型。如:名称变更登记前,原名称是“重庆张三科技中心”,变更后则是“重庆张三服务中心(个人独资)”,即因名称中的字号发生变化,就须标明“(个人独资)”。



变化三:三个章变更


据悉,根据《办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同时结合《办法》第二十八条“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等所使用的企业名称,应当与其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的要求。


由此,在10月1日后注册的新公司,根据商业惯例等实际需要,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置于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的,应当加注括号。同时,2023年10月1日起,重庆市为新开办企业免费赠送企业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共3枚印章,印章将进行更新。


企业在申报名称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规则,受禁止性条款约束。违反规定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10月1日后注册新公司创业的老板们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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