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这15种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渝企惠   2023-07-21   470 人阅读

很多老板在公司实际运营中,对于各类发票都会有不少疑惑和问题,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哪些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呢?今天小编就带大家学习一下!


这些情况不能开发票


情形1:未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纳税人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2:会计核算不健全


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3: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4:经纪代理服务中的特定项目


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地方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地方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5: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特定项目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情形6:提供旅游服务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情形7: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8: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9:免征增值税的跨境应税行为


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10:免征增值税的农村电网维护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规定,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


鉴于部分地区农村电网维护费改由其他单位收取后,只是收费的主体发生了变化,收取方法、对象以及使用用途均未发生变化,为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11: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


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12: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消费品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情形13:代理进口免税物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


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情形14:提供签证代理服务涉及的特定项目


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情形15:免征增值税的债转股企业投入到新公司的实物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鉴于债转股企业投入到新公司的实物资产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因此债转股企业将实物资产投入到新公司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实物投资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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