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洼地一直是很多企业税收筹划的手段。但是从8月1日开始,这种手段或将成为历史!
一、国务院令:各地税收优惠、财政奖补面临全面审查、清理
6月13日,《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已经2024年5月11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李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783号,以国务院文件的形式公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重点总结:
条例第十条,针对各地税收优惠和财政奖补,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纳入审查范围:
第十条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一)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
(二)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三)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
(四)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最后,还需要强调的是,根据条例,后续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会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考虑到条例将于8月1日施行,该实施办法应该很快出台。
二、审计署:严查地方“小政策”形成的税收洼地和违规企业扶持资金乱象
(一)调查:2022年55个地区违规返还税收等资金225亿元
2023年6月26日,审计署审计长侯凯受国务院委托,向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作了《国务院关于2022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报告指出,审计署重点审计了2022年度18省、36个市县共54个地区的财政收支管理情况,并就共性问题延伸了其他地区,发现55个地区违规或变相返还税收或土地出让金等225.08亿元。
(二)整改:2023年55个地区清理废止税收返还优惠,规范招商引资
2023年12月26日,审计署审计长侯凯受国务院委托,向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作了《国务院关于2022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报告指出,针对违规返还财政收入问题,55个地区清理废止违规出台的税收返还优惠,规范招商引资行为。
(三)展望:2024年深入揭示税收洼地问题,严肃查处违规企业扶持资金乱象
2024年1月11日,全国审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提出了六方面审计工作,其中第二项工作内容包括:深入揭示一些地方招商引资中违规出台“小政策”、形成“税收洼地”等问题,严肃查处违规企业扶持资金乱象,提出有针对性、操作性的建议,开展税收征管审计,盯紧看好宝贵的财政资金。
事实上,从实践来看,很多地方也在“清理了”,我们可以看到多地开始对税收优惠、税收返还、税收园区企业扶持资金、纳税贡献奖励等一系列政策进行专项清理:
2月,江西省最新公开发布文件要求,2025年前应逐步取消对所辖开发区、城市新区、风景名胜区等各类功能区以及特定行业、企业的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政策。逐步清理不当干预市场和与税费收入相挂钩的补贴或返还政策,已经出台的没有执行期限应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确定执行期限,执行期满后一律停止执行。
浙江省也发文称,依法依规征税收费,严格落实退税减税降费政策,严禁虚收空转、收“过头税费”、乱收费。不得违规对税费收入指标进行考核排名。逐步清理不当干预市场和与税费收入相挂钩的补贴或返还政策。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要逐步取消对各类区域的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政策,确需支持的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安排。
日前,上海市发布了《上海市招商整改任务清单“二十条”》,要求立即清理与税收挂钩的产业扶持政策,全面禁止“税收优惠政策”招商行为
为何严查“税收洼地”避税?所谓的“税收洼地”可信吗?
一、什么是税收洼池?
税收洼地是指在特定的行政区域,在税务管辖区,区域内地方为了吸引企业入驻、扩充本地税收来源、促进本地经济的发展,从而制定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地方留存返还政策、简化税收征管办法等行为,来吸引企业的入驻,在这个区域税收税收征管范围内注册的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大幅度减轻税负,这个行政区域就称之为“税收洼地”。
二、税收洼地的类型
1、以奖励为主的税收洼地
奖励主要是针对新成立的小规模公司,考虑到没法设立自身的账簿,公司体系不完善等,鼓励全民创业时就会对企业进行奖励,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也相对的促进企业快速发展壮大。
这是合理合法的奖励政策,地方也会出具相关的政策文件以及相关的奖励鉴定表,按照一年一出的方式对企业进行奖励。
一般走的就是用奖励的方法来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等,这个税收洼地的政策是不稳定的,比如2018年出现的范XX明星案之后,其所涉及的霍尔果斯以奖励为主的洼地纷纷要求所有的艺人们补交了三年的税金。
2、以财政为征收的税收洼地
以地方返还为主的税收洼地是比较可信的。
它是让企业首先合法纳税然会根据企业的纳税额高低,按照地方留存收入的一定比例或者大部分比例再次返还给投资者,这种地方为背书的洼地政策是比较可信的。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税务部门针对特定地域的纳税人或特定的税种在征税时实施减征或免征,直接降低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从而降低纳税人的实际税负。
3、国家规定的享受低税率的地区
三、税收洼地的风险
1、利用奖励的“空壳公司”虚开发票风险大
例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公司,为了减少企业所得税,专门在税收洼地成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B给A公司开具费用发票。
B企业利用奖励的优惠政策,个人所得税税负较低,但A公司利润大幅下降,企业所得税大幅下降。B公司享受优惠政策但没有实质性运营,而且涉及虚开发票,风险非常大!
2、利用奖励的“空壳公司”转让利润风险大
例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公司,为了减少企业所得税,专门在税收洼地成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A公司将货物以较低的价格销售给B公司,B公司再按照正常价格销售给客户。B企业利用奖励的优惠政策,个人所得税税负较低,而A公司由于销售收入下降,企业所得税大幅下降。A、B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缺乏商业目的,属于有意偷逃税款,面临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3、高管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筹划工资风险大
例如,甲是A公司的高管,年薪较高,适用45%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了降低税负,甲成立个人独资企业,给A公司开具发票收取咨询费,个人独资企业可申请奖励,税负较低,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若甲依然为A公司员工,则甲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给A公司开具发票可能涉及到虚开发票,若甲和A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只有服务协议,那么甲实质上作为劳动者的权益将无法保障,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四、对于奖励类的“税收洼地”税局主要查什么?
1、是否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奖励;
2、是否对金融企业、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等特殊行业进行奖励;
3、是否对设立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企业实行奖励;
4、奖励应税所得率适用情况,是否存在超率奖励;
5、对年收入和利润变化明显超过20%以上的企业,税务机关是否履行调整应纳税所得率的职责;
6、对申报表收入和财报数据不一致企业的纠正情况;
7、对奖励企业发票管控及注销管理情况;
8、其他需要关注事项。
五、税务机关后续如何监督?
1、严格落实对特定行业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得奖励的要求。
2、对现存奖励企业,积极引导企业建账立制,尽快转为查账征收企业;
3、对于年收入和利润额变化明显超过20%以上的企业,要切实调整应税所得率;
4、对于总局和省局直接修改征管鉴定的企业,应采取相应措施加大核查和日常评估力度;
5、关注奖励企业的发票管控和注销管理情况,履行相应的征管职责。
早在2021年,国家就出台文件,严查利用“税收洼地”!
文件中首次提出:对利用“税收洼地”的避税行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而深圳某公司将收入、利润转移至霍尔果斯XXX有限公司,利用“税收洼地,”实现享受税收优惠的目的被税局稽查,最终补缴税款高达5247万元!
案件经过:
1、深圳某公司在霍尔果斯设立全资子公司,在2015年-2017年经营情况如下:
2、经查:该公司和霍尔果斯XX公司从事业务相同,两家公司的业务也均由XX控股集团整合营销部完成。霍尔果斯XX公司仅注册登记两名财务人员,日常并无实际业务人员在霍尔果斯市从事主营业务相关工作,其业务运作主要由集团其他人员履行。对两家公司共同客户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的协查证实,该司将收入以及利润转移至霍尔果斯XX公司,实现享受税收优惠的目的。
3、将霍尔果斯XXX公司2015年至2017年收入合计661,540,755.15元调整至该深圳公司,调整后该公司2015年至2017年收入合计700,251,641.44元。
由于该公司以及霍尔果斯XXX公司账目混乱,均存在成本费用与收入不直接相关与匹配的问题,难以查账,故对该公司按照30%的应税所得率奖励企业所得税。
4、最终处罚:追缴你公司2015年至2017年企业所得税合计52,470,177.34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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