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最新公告,明确了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

1
税目和征税对象
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
电子烟是指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输系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烟弹是指含有雾化物的电子烟组件。烟具是指将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电子装置。

2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
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取得或经许可使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商标(以下称持有商标)的企业。

3
适用税率
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适用税率如下:
1.生产(进口)环节适用税率为36%
2.批发环节适用税率为11%
4
计税价格
生产批发电子烟:按照生产、批发电子烟的销售额计算纳税。
进口电子烟: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提示1】生产环节纳税人采用代销方式销售电子烟的,按照经销商(代理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的销售额计算纳税。
【提示2】生产环节纳税人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的,应当分开核算持有商标电子烟的销售额和代加工电子烟的销售额;未分开核算的,一并缴纳消费税。
5
进出口政策
1.纳税人出口电子烟,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2.将电子烟增列至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并照章征税。
6
其他事项
1.个人携带或者寄递进境电子烟的消费税征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2.电子烟消费税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执行。
7
执行时间
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